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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7 10:54 来源:宝盈娱乐app办公厅 字体:[ ]

苏水规〔2022〕3号


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已经省水利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22年11月10日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强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咨询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其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是指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和督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招标人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分析招标项目监督重要环节和关键程序,确定监督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一般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监督:

(一)指派监督人员对招标准备、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技术咨询、投标、开标、评标及定标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对重要环节和关键程序进行监督;

(三)公布投诉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四)开展相关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第六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当依次按照招标准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程序进行。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开展监督工作。

第七条 招标准备阶段重点监督内容:

(一)招标代理合同应当签署齐全、准确,合同内容应当包含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范围、服务期限、代理服务费、责任约定等内容。约定由中标人支付代理费用的,支付标准、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招标项目应当依法成立或批准,招标人应当明确,资金来源应当落实。

(三)分标方案应当科学、合理、完整,有利于工程实施,相关实施内容应当清晰、明确。

(四)招标文件应当选用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电子招标文件,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五)招标人在省水利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提出招标项目申请,完整填写相关内容,生成项目,按照要求上传代理合同、分标方案、项目批复文件等资料,在此基础上形成完整规范的招标报告。

第八条 招标阶段重点监督内容:

(一)招标公告中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条件,应当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等级、资质管理规定和执业资格从业规定,依法依规设置。招标范围、内容、分标方案等应当与招标报告一致。分标方案等有变化的,招标人应该修改招标报告相应内容。对现场施工环境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组织现场踏勘,召开投标预备会,在此过程中不得造成潜在投标人数量、名称的泄漏。

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文件发售日(当日不计入)距投标文件截止日(应为工作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无技术标评审内容的不得少于10日)。开标时间应当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应当合理设置。

招标公告应当在规定媒介发布,招标人确认发布成功并保证内容一致。招标公告内容应该准确、完整,资格审查条件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应当科学合理、清晰明确。

(二)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项目不得超过10万元),并按规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三)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无技术标评审内容的为3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时间不足的,开标时间应当顺延。

(四)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编制单位,并由注册造价师(水利工程)编制、签章。所有费用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相应范围内。安全文明措施费应当作为不可竞争费。

(五)缺陷责任期应当根据工程类型确定;应当明确主要材料内容以及价格波动风险控制条款;应当按照工程类别确定农民工工资划拨比例,枢纽及建筑物工程不低于10%,河道工程不低于5%,同一设区市、县(市、区)区域内同一企业累计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超过80万元。

(六)评标方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不得鼓励低价中标。评标基准价宜采用最高投标限价与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复合计算方式,最高投标限价权重系数原则上不低于0.6。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一定幅度时(如85%)可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施工标投标报价评分权重一般为55%-75%,其中大型枢纽及建筑物工程为55%~65%。

工程规模小、技术简单的施工类项目可不设置业绩、奖项加分;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的施工类项目业绩、奖项加分,加分类型、标准应当与招标项目相类似,投资规模不超过招标项目。业绩加分一般针对项目负责人,企业和人员业绩数量累计不超过3个,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期限为3-5年,最高不高于8年。奖项累计加分不超过0.5分。

施工项目负责人答辩内容及时长由评标委员会现场讨论确定,答辩分值一般为3-5分。

(七)招标人应当组织招标文件技术咨询会,对招标文件中的资质、资格、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最高投标限价、专用合同条款等内容进行讨论,形成技术咨询纪要表,所有参会人员均应当签字确认。对于技术咨询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在招标文件中逐条落实,不采纳的应当在纪要表中说明理由。

第九条 开标阶段重点监督内容:

(一)评标办法中设有报价权重等系数的,应当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二)招标文件设有项目负责人答辩的,开标时应当详细说明答辩的时间、地点等要求。

第十条 评标阶段重点监督内容:

(一)抽取的评标专家专业应当符合项目类型。招标人代表不得是招标人主要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讨论确定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MAC地址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IP地址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以及证明材料。

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认定,IP地址一致澄清材料的否决,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认定等否决投标事项,以及业绩、奖项不予认定,同一评分项评分偏差较大(如20%)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评分明显偏低(如60%)或偏高(如9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详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定标阶段重点监督内容:

(一)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应当不少于3日(开始的当日不计入,截止日为工作日)。公示内容应明确行政监督部门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公示时间不受影响,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暂停。异议答复后,方可继续招标投标活动。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要求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招标投标书面总结报告。

(四)因为投诉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阶段重点监督内容:

(一)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关条款。

(二)合同订立的时间、内容、格式等要素要全面、准确,签字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三)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内,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合格工程进度款应全额支付。建设单位应根据中标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区施工项目数量和农民工工资是否拖欠,按照规定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四)合同中应当约定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前的人工费用支付方式、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用比例以及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明确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督人员。行政监督人员应当参与招标文件技术咨询、开标、评标等重要环节和关键程序,并对招标公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合同签订等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所管辖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记录。在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招标投标活动纳入稽察和检查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评标专家及其评标行为进行监督,并依照《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细则》(苏政务办发〔2019〕73号)中的《江苏省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核评价表》对专家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否则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其投诉。

第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频繁走动、干扰催促他人评审、发表诱导性意见等异常行为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更换成员、取消评标资格等处理决定。

对于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否决性条款描述模糊、投标人恶意低价投标等异常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判断以及需要采取的措施。异常情况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评标无效,评标委员会应当提出依法重新招标的建议,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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