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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
江苏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暂行办法
和江苏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7 11:06 字体:[ ]

苏体规〔2022〕4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广旅局、教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省体育局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和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暂行办法

   2.江苏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江苏省体育局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1 

江苏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各级体育执法部门行使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体育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公正、公开原则;

(三)过罚相当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五)程序正当原则;

(六)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频次;

(四)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六)违法所得数额;

(七)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体育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体育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社会危害程度轻微的;

(三)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

(四)主动举报体育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伪造、损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四)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同一违法行为被体育执法部门处罚后两年内再次违法的;

(六)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给予一般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以及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考虑案件所有情节,综合裁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充分考虑有关行政处罚裁量因素;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中,应当附有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以及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开展行政处罚决定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以及依法对有关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时,应当充分审查和考量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合法、适当,并做好相应的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体育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对应的裁量基准确定处罚种类、罚款金额。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由体育执法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体育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体育执法部门应当进行核实;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体育执法部门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告知作出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定依据和裁量标准。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本办法所称的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本办法所称的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2详见PDF版公报)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苏体规〔2022〕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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