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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
施工路段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1 17:21 来源:宝盈娱乐app办公厅 字体:[ ]

苏交规〔2022〕4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

《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已经第5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8月1日

 

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施工路段管理,维护施工路段通行秩序,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保证通行车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等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国省道和县道施工活动的路段(以下称施工路段)的施工准备、现场管理、通行保障、管理与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施工路段包括因公路改扩建施工、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以下统称公路施工),以及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涉路施工,影响公路交通运行或者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的路段。

第三条 施工路段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畅通、绿色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管辖公路的施工路段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称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管辖公路施工路段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并按照职责做好涉路施工现场核查、施工路段现场管理和通行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事业发展机构(以下称公路事业发展机构)按照职责做好公路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并负责检查涉路施工实施现场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情况。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路段管理协调机制,组织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事业发展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的信息共享、协同联动。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事业发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路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协调解决有关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从事施工路段建设、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建筑施工、公路保护和道路交通管理等规定,保障施工路段安全畅通,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公路改扩建施工、涉路施工的建设单位以及组织实施公路养护工程的公路事业发展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施工路段建设单位),是施工路段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组织做好施工路段现场管理和通行保障等工作。

施工单位是施工路段现场和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做好作业区布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与维护、现场和施工安全等工作,做好通行保障。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承包合同,代表施工路段建设单位对施工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数字技术在施工路段管理中的应用,探索施工路段的数字化管理;施工路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积极利用物联网、5G通信等技术,加强智慧工地建设,提高施工路段管理效能。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八条 施工路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路段的具体情形做好相应施工准备,按照规定组织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以下称应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需要会商的,应当与相关单位做好会商工作。

公路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区的设计方案和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性评价,提升施工路段安全保障水平。

公路改扩建施工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涉路施工前应当依法取得涉路施工许可,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设计文件和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应急养护除外。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九条 公路改扩建施工、涉路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就交通组织方案与辖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以及公路事业发展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充分协商、取得一致。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前根据设计文件,就交通组织方案与辖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应急养护除外。

涉及交通分流影响其他路段通行的,还应当同时就交通组织方案,与受影响路段辖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以及公路事业发展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充分协商、取得一致。

第十条 施工路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确定的具体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交通组织方案等事先通报辖区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

第十一条 下列涉路施工项目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方可施工: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建设单位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依法提交涉路施工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应急方案、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以及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改变原交通组织的,还应当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必须修建临时道路的,还应当提供临时道路施工图设计文件。

涉路施工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包括施工工艺、安全保障、质量控制、施工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和交通组织方案,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概况;

(二)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措施,包括施工建筑材料堆放、机械设备停放及施工车辆出入线路,施工路段防扬尘、防污染、降噪音以及车辆防抛洒、防超限超载等安全管理措施;

(三)施工路段现场管理组织体系,包括施工路段现场管理责任人、执勤人员、安全设施管护责任人等。

第十四条 应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险描述,包括施工过程中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分析以及施工路段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等;

(二)应急工作职责,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应急组织分工与职责、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三)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对可能发生的风险点、意外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其他事项,包括人员防护措施等。

第十五条 交通组织方案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概况;

(二)交通量、流向以及交通组成等调查、分析与预测;

(三)交通组织模式、作业区划分、分车道行驶方案、分流节点控制设计等交通组织总体设计,以及临时交通安全设施设计;

(四)区域路网分流、保通或者绕行路段交通组织、应急情况下的交通组织等不同情形的交通组织设计;

(五)交通组织费用估算以及相关社会影响分析。

第十六条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概况;

(二)设计和施工方案是否规范、施工期限是否合理、防护措施是否科学、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等;

(三)设计、施工中的风险与隐患,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以及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等;

(四)评价结论。

技术评价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作为依据的,技术评价报告还应当列明引用文件的名称和版本。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路段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路段的现场管理,组织落实施工现场管理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应急方案等,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和管理方案进行施工和监理,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 公路事业发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公路改扩建施工、涉路施工的建设单位的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好施工路段的通行秩序。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因施工造成的粉尘、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做好进场、作业区设置、材料堆放、人员配备和撤场等施工现场管理,满足施工和通行安全要求。

施工路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推进BIM技术、材料管控、质量管控、绿色施工等关键技术应用,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智慧化水平。

相关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施工车辆、机械、材料、人员应当在作业区设置完成后方可进场,且进出不得影响公路正常通行区域车辆、人员的通行。

第二十一条 由于施工影响交通运行需要进行交通管控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交通组织方案设置作业区,其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的长度、标志标线及其他设施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作业区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设施的设置,应当从警告区开始,向终止区推进,确保已摆放的设施清晰可见。作业区应当设置渠化设施分隔作业区域和交通流。涉及在公路上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作业区标志标线及其他设施的巡查和维护,保障良好的技术状况。

因公路改建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二条 作业区交通标志应当能简单快速地安装和拆除,并保证安装后结构稳定。作业区交通标线应当根据作业区交通组织的需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选用;夜间无照明的作业区,应当采用反光材料。

交通标志一般设置在路侧顺车流的方向,双向六车道以上(含六车道)公路,警告区内设置的交通标志应当同时设置于路肩外侧和中央分隔带上,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绕行或者分流线路指路信息,应当提前在互通立交、平交道口等重要路段连续设置。作业区设置防撞缓冲车的,不得影响作业区标志的视认。

作业区夜间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设置照明或者主动发光标志,除移动作业区外,同时应当设置施工警告灯。

第二十三条 专业施工车辆及机械禁止随意出入现场,不得在工作区外路段停留。

施工材料、作业机械、车辆应当堆放或者停放整齐、规范,不得堆放或者停放在过渡区内,不得侵占工作区外空间,不得危及桥梁、隧道等结构物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作业区施工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要求,在施工时应当按照规定穿戴统一的反光服和安全帽,上下作业车辆或者装卸物资应当在工作区内进行,不得随意进入行车道或者在行车道上停留。

作业区交通引导人员应当面向来车方向,站在可视性良好的非行车区域内;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施工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站在警告区非行车区域内。

第二十五条 跨越公路的公路施工、涉路施工,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落实防坠落、防倾覆等措施。占用、挖掘、穿越公路和公路用地的施工,应当严格落实路基、桥梁和结构物沉降位移等管控措施。桥梁拆除施工应当严格落实防坍塌、防倾覆、防损坏路面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施工路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路段建设单位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施工路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路段检查制度,按照职责检查作业区布置和维护是否符合规定,施工完成后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拆除情况以及建筑材料清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恢复情况等。公路改扩建施工、涉路施工涉及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养护巡查,检查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情况。

发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施工路段建设单位以及涉及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交通综合执法机构。

第二十八条 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次序有序组织撤场:

(一)撤除工作区内的施工车辆、机械、材料等;

(二)撤除作业区标志、标线及其他设施,撤除顺序应当从终止区开始,向警告区推进;

(三)按照规范恢复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设施。

施工撤场不得影响正常通行区域车辆、人员的通行。

第四章 通行保障

第二十九条 施工路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公路网运行管理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做好施工路段信息报送、信息发布、拥堵疏导等工作,保障施工路段安全、畅通。

第三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和涉路施工应当合理安排作业计划,避免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进行,但保障公路安全运行开展的应急养护除外。

遇有雨雪、大雾、大风、高温、冰冻等恶劣天气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交通控制,优先保障通行,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十一条 公路事业发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公路网运行管理职责,提前1日通过省公路网运行管理平台填报施工发生的时间、地点(桩号)、预计通行状况、交通组织方案、管制措施、预计恢复时间等信息。涉及封闭公路或者占用半幅公路的,应当提前5日填报。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公路事业发展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新闻媒体、电子导航等发布施工时间、地点(桩号)等信息,在施工路段以及受影响路段,利用现场交通标志、可变情报板,向过往车辆发布提示和预警信息。

施工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且作业长度达2公里以上、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在施工开始之前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线路,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

第三十三条 施工路段发生半小时以上交通堵塞等情形的,施工路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路事业发展机构的要求,采取完善施工现场管理和交通组织方案或者调整施工时间等措施,尽快恢复通行。

施工路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结合施工路段和周边路网运行状况,对交通组织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需要对方案进行优化调整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组织会商,并取得一致。

第三十四条 因施工发生影响公路通行的事故时,事故现场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施工单位、施工路段建设单位负责人,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事业发展机构以及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施工路段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援、交通分流引导等保通保畅工作,防止影响扩大。

公路事业发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方案配合公路改扩建施工、涉路施工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事业发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路段管理与监督制度,按照职责加强施工路段的管理与监督,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施工路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管理与监督,并提供方便。

第三十六条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事业发展机构应当根据施工类型、施工规模、影响范围、施工期限,以及进撤场、交通组织转换等重要节点,制定施工路段的管理与监督计划,明确检查频次、时段和内容,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组织实施施工路段的管理与监督,不断提高施工路段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七条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施工的合法性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涉路施工、公路改扩建施工是否取得行政许可,养护工程施工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对设计文件和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等。

第三十八条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涉路施工、公路改扩建施工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作业区布置和维护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施工路段是否按照交通组织方案设置作业区,其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的长度、标志标线及其他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加强对施工路段进场、工序转换和撤场等重要环节的检查。

第三十九条 因施工造成交通堵塞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路事业发展机构应当按照职责,要求施工路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路段现场管理和交通组织方案,保障尽快恢复通行。

第四十条 施工完成后,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开展恢复交通前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拆除情况、建筑材料清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恢复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路事业发展机构应当加强管养公路施工路段的巡查与管理,主要检查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情况,普通国省道、县道养护工程施工路段的作业区布置和维护是否符合规定,施工完成后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拆除情况以及建筑材料清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恢复情况。

第四十二条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整改,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公路事业发展机构发现不符合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或者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及时督促施工单位组织整改;发现擅自从事涉路施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通报交通综合执法机构。

第四十三条 涉路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事业发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单位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涉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验收。

公路施工项目的验收,按照《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事业发展机构以及施工路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路段有关档案的信息化建设,推进档案数字化,促进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四条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事业发展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路段管理与监督人员的培训,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学习,提高管理与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事业发展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施工路段管理与监督职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施工路段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乡道、村道施工路段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更新采伐护路林或者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影响公路交通运行或者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12月1日发布的《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苏交规〔20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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