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娱乐app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1 17:57 来源:宝盈娱乐app办公厅 字体:[ ]

苏粮法规〔2022〕1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粮食集团:

为更好发挥统计工作在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指导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粮食流通工作新形势和新要求,我局对《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7月27日

 

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及油料,下同)流通统计工作,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流通统计在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指导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粮食流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粮食流通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粮食仓储设施统计、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统计、粮食科技统计等。

第四条 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与粮食流通相关的经营活动(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进出口、成品粮油加工,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养殖、粮油食品及酿造,以及酒精、淀粉等粮食深加工)的企业事业单位,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科研单位,必须按照《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和本细则的要求,如实提供粮食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五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对各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涉粮企业执行《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指导、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报送统计报表的义务,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审核把关,及时发布粮食流通统计信息。加强粮食统计工作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努力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须依照《统计法》的规定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要求,落实粮食流通统计职责。各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粮食统计机构或明确统计工作牵头单位,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指定统计负责人,设置适应统计任务需要的专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类粮食统计调查对象都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电脑、网络等信息化设备。

第八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统计人员专业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单位和统计调查对象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统计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新任统计人员须经过严格培训,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第九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组织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管辖区域内各类涉粮涉油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三)根据《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拟定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第十条 各类粮食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经营台账、粮食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第三章 统计业务

第十一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粮食经营台账应根据原始记录和凭证,如实记录粮食购进、销售、加工和储存等基础数据。

第十二条 粮食经营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企业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在粮食经营台账基础上,依据权责发生制建立粮食统计台账,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四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调查对象的不同情况,指导企业规范建立粮食统计台账。

第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各类粮食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统计报表,并及时向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粮食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粮食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粮食统计报表实行网络直报制度,各项统计数据上报前应逐级严格审核。月报报出后发现差错,一般在发现月份调整。年度终了前,要对全年各月数据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如差错较大,调整后发生红字或影响历史资料对比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订正原月报数据。

第十八条 辖区内有吞吐量较大港口的地区要重点关注主要粮食品种港口库存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留存的各项统计报表,必须由统计人员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的同时,应将基本统计资料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针对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和新特点,有选择地开展一些专项调查。专项调查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

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全面、系统研究,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揭示粮食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矛盾及其变化规律,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并建立粮食统计数据库。统计资料包括统计数据库、统计图表、统计报告、统计出版物及其电子文档等。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订正制度,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妥善保存。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须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统计资料的发布实行集中管理,并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统计资料,应由统计负责人或统计机构核定,报主管领导批准;重要统计资料,应报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章 统计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各类粮食企业和统计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数字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商品目录、报送时间。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各类粮食企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准确填报有关粮食统计数据。统计负责人必须严格审核,对本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的报表资料如有疑问,可以通知统计人员复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编造统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统计工作中须保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属于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涉密统计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通过加密设备安全传输或报送。

第五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64号)等有关规定,对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就粮食统计调查任务完成情况、粮食市场监测情况、市场信息发布情况等方面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同时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事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相结合。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是否依据原始经营记录,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统计台账,并按照规定期限保留;

(三)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设置统计人员;

(四)统计人员是否经过培训;

(五)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六)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开展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粮食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九条 粮食企业违反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各类粮食企业的领导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泄露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苏粮法规〔2022〕1号).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