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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收费通行卡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3 12:09 字体:[ ]
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各公路收费经营管理单位:
  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人大《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规定,现对高速公路收费通行卡管理相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是计算车辆通行费的依据,司机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按南网或北网最大距离站点间的收费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另收取通行卡赔偿费50元;如找回车辆通行卡,退还已收费用,按实际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人为损坏通行卡者,除收取通行费外,另收取通行卡赔偿费50元。对军车遗失通行卡和军车人为损坏通行卡者,收取通行卡赔偿费50元。
  根据省内高速公路路网建设情况,核定南网全程为317公里,北网全程为592公里,今后随着路网格局的变化,适时调整南网或北网全程里程。
  二、对U行车辆,按高速公路最低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对于交换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在其补交应当缴纳的车辆通行费后予以放行;对里程难以确定的交换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按南网或北网全程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以前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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