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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29 15:42 字体:[ ]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著名商标

              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工商标〔2010〕193号  2010年6月29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证公平、公开、公正,省局制定了《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证公平、公开、公正,根据《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的申请、初审、受理、公示、认定、撤销和公告,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其所有或使用的注册商标符合《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其住所地的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第四条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申请人应填写《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表格可从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连同证明材料以A4规格装订成册一并提交。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适时开展网上申请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第五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应当在江苏省著名商标三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

  重新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的,应当提交近三年相关证明材料(参考本《规定》第六条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交材料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材料目录;

  (二)关于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的报告;

  (三)《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五)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转让、变更、续展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6cm×6cm一式二份);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6cm×6cm,难以附送标识的可附照片);

  (六)以利害关系人名义申请认定的商标,申请人必须提供与商标注册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及商标注册人出具的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委托书;

  (七)企业制定实施商标战略,提升竞争力及商标价值的证明材料;

  (八)使用该商标商品(服务)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与报税务部门一致的法定报表;

  (九)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文件,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提供减免税证明材料;

  (十)企业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中华老字号证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明专利证书、中国名牌证明、国家免检产品证明、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国家星火计划项目证书、江苏自主创新产品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江苏名牌证明、宝盈娱乐app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明、集体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具体以有效的《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中的规定为准);

  (十一)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十二)境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申请注册书件复印件;

  (十三)申请认定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情况及保护记录(投诉书或申诉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十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销售区域(地级市)的销售凭证复印件,出口商品应提交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十五)广告发布媒体及费用凭证复印件;

  (十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执行标准、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三年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口产品要出具检疫检验部门的证明)、质量抽检记录或免检证明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十七)企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提供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方式证明材料,对强制实行三包的要提供三包证明;

  (十八)企业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制度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住所地的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向其所属的省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转报。

  第八条 省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转报的申请材料后,应按照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进行初审。通过形式审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核实申请材料,并提出书面考察意见。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的初审,省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委托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进行。

  第九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由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决定。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受理、调查、论证和有关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十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上报的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是否符合认定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申请书件基本齐全,但需补正的,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在限期内按指定内容补正。逾期不补正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按照《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征询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意见,同时在省级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二条 对被调查的江苏省著名商标申请,任何被征询单位均可提出书面异议。

  对公示的江苏省著名商标申请,任何人均可在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提出书面异议。

  对提出书面异议的,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记录,提供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讨论。

  第十三条 对受理的江苏省著名商标做出调查论证后,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调查核实结果报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讨论,由其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决定认定的,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决定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或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之日不满三年的;转让的注册商标,受让方在转让公告后,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之日不满三年的(商标虽经转让但仍由原注册人使用的除外);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认定的,其连续使用时间自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满三年的;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产品企业可不受三年限制;

  (二)产量、销售额(营业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以上呈下降趋势,或降幅较大,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濒临破产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用户投诉率较高的;

  (五)因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劳资纠纷等被有关部门查处或媒体曝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没有达到国家标准的;

  (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属国家禁止、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使用该商标的服务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范围;生产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八)在著名商标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的;

  (九)其他不符合《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相关规定的。

  前款第(三)至(九)项情形发生时间为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当年及此前的三个年度内。

  第十五条 对认定的江苏省著名商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按照《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其商标专用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撤销该江苏省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江苏省著名商标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违反《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严重影响江苏省著名商标声誉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实名方式向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撤消该著名商标的书面建议。

  第十七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撤销著名商标的书面建议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报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决定予以撤销的,在省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决定不予撤销的,书面告知撤销建议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组织、行业协会应对其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负责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遵守公务员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第三条利害关系人是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其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自己不申请的情况下,经商标注册人的书面同意,可以提出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和其他被许可人不申请的情况下,经商标注册人的书面同意,可以提出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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