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娱乐app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01 08:43 字体:[ ]

  苏交规〔2014〕4号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厅运输管理局,各市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省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经第8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8月1日

  江苏省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旅客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规定,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营运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未经许可或者是否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客、货运经营;

  (二)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客、货运经营者是否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

  (四)客运车辆是否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是否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是否按照批准的线路、班次、经营区域、类型等级行驶;

  (五)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是否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六)货运经营者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

  (七)是否未经许可或者是否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者是否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结算清单;

  (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或者是否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

  (十)道路运输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审验;

  (十一)客、货运经营者是否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十二)其他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路政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有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一并进行查处。

  第七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关于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八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车流量较大的收费站区、服务区设置道路运输执法工作场所。执法人员应当在收费站区、服务区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中的车辆。检查时应当避免影响收费站区、服务区的正常营运秩序。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提高效率,及时做好检查记录,对车辆、驾驶人员经检查未发现违法情况的,应当立即放行。对拒绝接受检查、逃逸的车辆,不得自行追缉,可以联系高速公路交警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协助处理。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违法车辆,不得实施现场处罚或者扣押车辆。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但应当妥善保管证据。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时,对无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人员可以扣押车辆,并当场出具凭证,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扣押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车辆依法解除扣押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通知应当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公告九十日仍不领取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处理该车辆。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可以通过执法记录仪或者高速公路监控设施设备收集、固定有关违法事实,并根据监控设施设备收集、固定的有关违法事实证据,依法对违法当事人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为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并与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享监控视频等相关信息。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发现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配合调查取证等工作。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的处置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对于下列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

  (一)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客、货运经营的;

  (二)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客、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客运车辆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未按照批准的经营区域、类型等级行驶的;

  (四)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或者结算清单的;

  (六)道路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审验的;

  (七)客、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的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抄送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对吊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对于下列道路运输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移交原许可机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一)客运经营者未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未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构成犯罪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客、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应当将案件移交原许可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情节严重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责令改正、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一个月以下。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对案件及时作出处理;对当场无法处理完毕的案件,可以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当事人逃逸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道路运输年度审验和信誉考核时,应当通知违法行为当事人先行接受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将上述违法行为涉及的车辆信息纳入卡口拦截系统。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应当以教育为主,按照相关规定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按照规定公开执法依据、流程、结果等执法信息,同时应当制定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自由裁量行为。

  第二十六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管理投诉制度,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所在地、收费站区、服务区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投诉受理单位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在30日内向投诉人作出回复。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严禁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建立考核问责机制,防止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生违法乱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包括主线收费站区和匝道收费站区。主线收费站区是指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主线收费站收费亭中心线位置向公路纵向延伸各不超过300米的范围。匝道收费站区是指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匝道收费站收费亭中心线位置向公路纵向延伸各不超过150米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服务区是指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单侧驶入服务区的减速车道起点至驶离服务区的加速车道终点之间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违法行为,是指在高速公路与其他等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分界点以内范围内发生的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