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娱乐app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移交和接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07 08:42 字体:[ ]

  苏交规〔2014〕3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泰兴、昆山、沭阳市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宝盈娱乐app普通国省道的管养工作,确保新一轮国省道网规划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移交和接养管理办法》。该办法经第79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8月7日

  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移交和接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盈娱乐app普通国省道的养护、管理,保障《江苏省省道公路网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省道网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管养权的移交、接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高速公路网以及省道高速公路网中的高速公路管养权的移交、接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办理普通国省道的移交和接养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据国家廉政工作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普通国省道的移交、接养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原有普通国省道因《省道网规划》实施或者改线,已不具备普通国省道功能,改变为县道、乡道或者调整为城市道路、专用公路的,需要办理公路管养权移交(以下简称老路移交)。

  (二)《省道网规划》中的由原有县道、乡道或者其他公路提升为普通国省道,或者新建和改线的普通国省道,需要办理公路管养权移交(以下简称新路接养)。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宝盈娱乐app普通国省道老路移交和新路接养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普通国省道老路移交的管理和新路接养的认定等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老路移交的认定和新路接养的协调等工作。

  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会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建等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老路移交和新路接养手续。

  第五条 移交的公路和接养的普通国省道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路连接的结点及其在路网中的功能定位,合理认定其公路行政等级。原有的普通国省道移交后,一般应当认定为县道或者乡道(专用公路除外)。

  城市道路与公路的分界应当依据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合理认定。穿越设区的市中心城区以及县城中心区域的原有普通国省道一般应当认定为城市道路。普通国省道所在区域有绕城公路的,绕城公路以内的道路一般应当认定为城市道路。

  原有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由原管养单位报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办理老路移交和新路接养手续时,公路(含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以及有关的公路基础资料应当一并移交和接受。公路基础资料应当包括建设、养护、管理等相关基础数据资料。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宝盈娱乐app老路移交和新路接养的数据库,并在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普通国省道的老路移交与新路接养的情况。

  第二章 移交与接养

  第七条 移交的老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优良率在80%(含80%)以上,路况良好,无明显病害;

  (二)沿线桥涵技术状况评定等级均为三类及以上,公路沿线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三)基础资料基本齐全。

  第八条 接养的新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设计,且经竣工验收合格;

  (二)公路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技术标准;

  (三)每公里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均在85(含85)以上,且全路段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及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优良路率不得低于90%(其中,一级公路PCI、RQI平均值不低于85;二级公路PCI、RQI平均值不低于80);

  (四)沿线桥涵技术状况评定等级均为二类及以上,桥头无明显跳车,公路沿线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五)公路沿线安保工程满足国家及省有关规范要求设置到位。里程碑、百米桩、标志标线规范、清晰、齐全;

  (六)施工图、竣工图齐全,建设管理、施工和监理工程资料完整。

  第九条 新建或者改线的普通国省道的新路接养手续,应当与竣工验收合并办理。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在普通国省道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交普通国省道新路接养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新路接养;

  (二)市公路管理机构对照接养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后,向省公路管理机构上报普通国省道新路接养审批申请表;

  (三)省公路管理机构收到普通国省道新路接养审批申请表后,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有关公路重要的技术状况指标进行抽查。抽查路段达不到接养条件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整改。经整改符合接养条件的,由建设单位重新办理新路接养手续;

  (四)经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市公路管理机构与建设单位办理新路接养手续,新路的管养权由建设单位正式移交市公路管理机构,纳入普通国省道管养。

  第十条 对于《省道网规划》中已经建成,尚未办理新路接养手续的普通国省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原管养单位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交普通国省道新路接养审批申请表,并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对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接养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后,上报省公路管理机构;

  (二)省公路管理机构收到普通国省道新路接养审批申请表后,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有关公路重要的技术状况指标进行抽查。抽查路段达不到接养条件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督促原管养单位及时整改。经整改符合接养条件的,由原管养单位重新办理新路接养手续;

  (三)省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县(市)为单位,组织正式接养前的专项验收;

  (四)经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市公路管理机构与原管养单位办理新路接养手续,管养权由原管养单位正式移交市公路管理机构,纳入普通国省道管养。

  第十一条 对于因普通国省道新建或者改线引起的新路接养,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上报项目建设建议书或者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随文附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出具给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原有普通国省道管养权移交承诺书,明确原有普通国省道的管养主体以及移交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 老路移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市交通质监机构、市公路管理机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原管养单位、接养单位对老路进行评定。老路的技术状况评定应当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评定;

  (二)经评定符合移交条件的老路,由市公路管理机构会同接养单位将相关的移交材料(见附件2)报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三)经审批同意后,老路不再纳入普通国省道管养,由市公路管理机构与接养单位办理具体移交手续;

  (四)应当移交但不符合移交技术状况条件的公路应当由原管养单位及时改造,待满足移交技术状况条件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对于因《省道网规划》实施引起的老路移交,应当在《省道网规划》批复之日起三年内完成老路管养权的移交;对于因普通国省道改线或新建引起的老路移交,应当在新路竣工验收时同时办理老路管养权的移交。

  第十三条 有新的绕城公路取代原有穿过城镇区域公路的,原有穿越城镇区域的道路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与相应的城建部门协商后,交由城建部门管养。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建设而使普通国省道穿城段城市化、街道化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与相应的城建部门协商后,将相应路段整体或者公路行车道以外部分(含侧分带、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动车道右侧缘石外的排水设施及绿化、路灯等)交由城建部门接养。

  第十四条 原有的普通国省道调整为县道、乡道的,按照有关程序移交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管养;调整为城市道路的,移交城建部门管养;调整为专用公路的,移交使用方管养。

  第十五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老路移交和新路接养手续的公路,由原管养单位按照公路原行政等级管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老路移交、新路接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接养新路后,应当及时更新相关的公路基础资料及电子数据库。

  第十八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在办理完老路移交、新路接养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及资料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普通国省道老路移交、新路接养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每年应当将当年接养新路和移交老路的相关情况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对于老路未能按时移交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拨付老路所在县(区、市)区域公路养护建设资金,并视情况暂停其普通国省道新增项目计划安排。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国、省道公路移交和接养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普通国有道新路接养审批申请表(略)

  附件2:普通国有道老路移交登记备案表(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